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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违约金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来源:刘兴怀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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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违约金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2014年某月甘肃兰州一木材公司(一下简称某公司)与张某、何某签订了《杨木购销合同》,约定何某、张某将其所购买的位于甘肃永登某村委会各小组山上的杉木,材积约1000余立方的杨木全部出售给某公司。某公司先付订金40000元人民币,如张某、何某不能在签订本合同后一年半内不能提供1000立方米杉木,需支付给某公司20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签订合同当天,某公司及支付给了张某、何某40000元人民币的定金。在签订合同一年半的时间里,张某、何某未能提供1000立方米的杉木,也没有办理到任何杨木的采伐手续。某公司于2011年某月某日向某县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张某、何某返还40000元人民币的定金;张某、何某支付违约金200000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张某、何某收到诉状后,找到了我,十分担心法院判决支付某公司20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这样将会使他们倾家荡产。我了解案件情况后,具体介绍了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以及本案可能出现的几种结果。张某、何某听了我的介绍后,决定委托我办理本案。
开庭当天,我提出,本案中签订的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将法律的规定出示给了对方和法庭,做了具体的分析和陈述,要求法院依法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过开庭的激烈辩论后,法院于2016年2月份做出了判决。认可了我合同无效的观点,只判决张某、何某返还定金40000元人民币和相应的诉讼费,驳回了张某、何某支付200000元人民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收到本案判决书后,张某、何某最可怕的结果没有出现,对本律师的代理工作感到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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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兴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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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620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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