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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屋买卖无效
来源:刘兴怀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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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屋买卖无效

2014年5月12日,王XX从李XX处购买所有的一处两居室楼房,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王XX支付了大部房款,在要求李XX过户时发现该房屋已被抵押,王XX拒绝付款李XX将王XX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损失5.8万元。 法庭上,本律师不同意李XX提出诉讼请求,提出了反诉,以李XX延迟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人所卖房屋已被抵押而未事先告知为由,要求房屋所有人赔偿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4万余元,并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已办理登记的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而李XX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知所买卖的房屋已被抵押,故承担了在合同中被确认无效的相应责任。法院最后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XX返还房款并承担了相应利息损失。 此案宣判后,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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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兴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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