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怀律师亲办案例
分手女方需要返还彩礼案
来源:刘兴怀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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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女方需要返还彩礼案

【案情简介】
小马在2014初在兰州打工时,认识了刚失恋的兰州永登县姑娘小芳,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双方发展为一对小情侣。同年底,小马带着小芳回到农村老家,按当地风俗,在向小芳父母家送了价值六万元的彩礼后,热热闹闹地办理婚礼,但未进行结婚登记。 婚后不久双方因各种原因纠纷不断,多次发生争吵甚至打架2015年4月清明节前夕,小芳以回娘家扫墓为名离家出走,小马一怒之下,委托本律师将小芳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小芳及其父母退还彩礼六万元。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小芳及其父母退还彩礼四万元。小芳及其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兰州市中院,二审维持。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宗比较典型的彩礼退还案。
小马和小芳,经过短暂的交往,就匆匆按农村风俗结婚,并未依照婚姻法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结婚前小马依照当地农村风俗送给小芳家的彩礼钱,是否应予退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本案中,小马和小芳并未进行结婚登记,只是在一起同居了四个月,并且,在2015年4月清明节后二人已自动解除了同居关系。故此,法院依照相关事实及上述规定,判令小芳退还四万元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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