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怀律师亲办案例
被冒名股东无需担责
来源:刘兴怀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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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股东无需担

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 刘兴怀

案情简介:

201452日,原A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以甘肃电子公司及股东吴某魏某为被告向兰州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甘肃电子公司偿还借款20万元,公司股东吴某魏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魏某辩称自己长期在广州生活,从未来过兰州,也从未在任何公司登记文件上签字,不是公司股东,不应承担股东责任,并书面申请对签名进行司法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股东均未实际投入资金,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魏某辩称在公司登记材料上签名不是本人所签,其不是股东。法院认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公司登记机关,其登记认定合有效,工商登记并不需要全体股东到场签名,且工商登记中有魏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所以即使工商登记材料上魏某签名不出于魏某本人,也不能否认其不是股东。故此,对魏某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在没有委托司法部门对魏某签名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判决吴某魏某与公司连带偿还原告A某借款20万元。魏某遂通过朋友找到本律师做为其二审代理人,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律师重新申请法院对魏某签名进行司法鉴定(上诉状要点):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由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签名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等。但是,魏某没有在上述任何法定文书上签名,并已向法院申请对魏某签名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认定魏某为公司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律程序,应发回重审。2、工商登记部门留有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不能做为其承担责任的依据。魏某作为公民,在办理许多事务时都需将身份证复印件交有关部门备存,被上诉人吴某有多种途径可以得到魏某的身份证复印件。3、本案上诉人属于被冒名股东所谓被冒名股东,是指虚构法律主体或盗用他人名义登记股东。被冒名股东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不应赋予其股东权利,更不能追究其股东责任。原判没有对魏某签名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不能排除魏某是被冒名股东,判决魏某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律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二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组合议庭后依法委托甘肃集天司法鉴定中心对魏某签名进行鉴定,得出鉴定结论:工商注册材料中“魏某”签名不是魏某所写。由于涉案公司未参加年检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实质股东甲去向不明,原告A某意图通过魏某追回20万元借款,法院也已查封、冻结了魏某相应财产。在案件被发回重审尤其是鉴定结论出来以后,原告可能自忖胜诉无望,向法院撤回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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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兴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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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0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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