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怀律师亲办案例
网吧转让无效
来源:刘兴怀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1
浏览量:656

网吧转让无效

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 刘兴怀

2011年4月原告A和被告李某就被告经营的一网吧达成转让协议,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将其经营管理的网吧69万的价格转让给原告A经营,转让协议的内容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经营执照手续和网吧的相关财产;同时还约定协助将网吧的相关证件过户到原告名下”。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A将40万支付给你被告李某,当日被告将网吧交付给原告经营管理。尔后原告在办理相关证照时被告知无法过户,原告感觉上当,遂与被告电话联系要求解决,被告对此事却不予理会。原告无奈只得委托本律师代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律师认为:首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这是国家行政法规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管理和使用的强制性规定,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转让的内容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经营执照手续,并且配合办理过户”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该网吧转让协议时无效的。最后法院采信了律师的观点,判决双方签订的网吧转让协议无效;原告A将网吧返还被告李某,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

归还原告A的40万元。

律师评析:由于目前全范围内停止审批经营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使原本很便宜的牌照炒到了几十万,有的仅仅一个空证就高达100多万;对于此类情况刘兴怀律师再次提醒广大朋友在投资时需谨慎。像《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特种行业在办理工商登记之前须有对口行业部门的前置审批程序,审批同意经营并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属于国家行政许可行为,只有被许可人这一特殊主体才享有经营的权利,是不得转让的。据此,若有转让的行为就是当然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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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兴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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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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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620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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